林业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宝贵财富,作为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一种新的类型,开始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强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对于传承我国林业历史文化,增强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现代林业的社会功能,助力乡村振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而研究确立林业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和认定标准,是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有效利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林业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了林业文化遗产类型的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分类包含林业物质文化遗产和林业非物质文化遗产2 种类型;二级分类包含古树群落、野生动物、经济林、花木、园林、山水名胜、林业设施、林业产品、林业文献、林业习俗、林业技术等11 种类型;三级分类包含若干种类型。上述类型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在实际中可根据林业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进行归类。同时,鉴于林业文化遗产类型的多样性,为保证林业文化遗产的科学规范认定,本文将林业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从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进行研究设定。提出了从古老性、独特性、人文性、有益性、濒危性五个方面认定林业文化遗产的共性标准,并分别就11 种林业文化遗产类型提出认定的个性标准。由于遗产认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所以对不同类型遗产的古老性要求采取了灵活对待的办法,除大多类型要求须在百年以上外,也有一些类型如林业设施等可放宽到40 年以上。本文所制定的分类体系和认定标准将在今后的应用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