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修改最引人注目之处就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特别是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设定了罚则,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自此,关于“驰名商标”能否用于广告宣传的争议尘埃落定,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许多疑点亟待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