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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警方的“潜规则”》专题报道之二——诈骗犯罪不捕不判 为何屡发清河县

《清河警方的“潜规则”》专题报道之二——诈骗犯罪不捕不判 为何屡发清河县

ISSN:1003-1723
2007年第5S期
本期聚焦
张君[1] ;刘立民[1]
[1]《民主与法制》记者

记者在采访中惊讶地发现,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办理的多起诈骗大案结果大致相同: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被骗者倾家荡产、企业破产倒闭,而公安局却占用和私分了部分退赃款。就连办理殷新荣被诈骗一案的民警也承认这种“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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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3-1723
2007年第5S期
本期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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