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元、清二朝相比,明朝治藏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点,明朝除对接邻内地的蒇族地区进行了较为直接的统治外,对所谓的“三十六番”政治统治的维持和维护主要通过该地区僧俗首领定期与不定期入京朝贡来体现。但是,这种朝贡是以明朝在藏区建立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体制为基础的,它既不同于吐蕃朝贡唐朝,也有别于周边属国朝贡明朝,本质上是明朝行使藏区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